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23条
第25.123条 航路飞行航迹
对于航路形态,必须在为该飞机制定的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周围温度下确定本条(b)及(c)规定的飞行航迹。在计算中可计及由于发动机工作逐渐消耗燃油和滑油而造成的沿飞行航迹的重量变化。必须按下列条件以不小于VFTO的速度确定飞行航迹:
重心在最不利位置;
临界发动机不工作;
其余发动机处于可用的最大连续功率(推力)状态;
发动机冷却空气供应的控制装置处于在热天条件下提供足够冷却的位置。
单发停车净飞行航迹数据必须为真实爬升性能数据减去一定数值的爬升梯度,所减去的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为1.1%,对于三发飞机为1.4%,对于四发飞机为1.6%:
在非结冰条件下;
在结冰条件下,带有附录C定义的飞行途中冰积聚,如果:
航路上结冰条件下1.18VSRO超过非结冰条件下航路速度3节校正空速或3%的VSR较大者,或者;
(ii)爬升梯度的降低超过本条(b)部分中所规定的可用净起飞飞行航迹减量的一半。
对于三发或四发飞机,双发停车净飞行航迹数据必须为真实爬升性能数据减去一定数值的爬升梯度,所减去的爬升梯度,对于三发飞机为0.3%,对于四发飞机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