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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529条

第25.529条 船体和主浮筒着水情况

对称断阶、船首和船尾着水对于对称断阶、船首和船尾着水,水面反作用限制载荷系数按第25.527条计算确定。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对于对称断阶着水,水载荷的合力必须在龙骨上,通过重心且与龙骨线垂直;

对于对称船首着水,水载荷的合力必须作用在从船首到断阶的纵向距离1/5处的龙骨上,且与龙骨线垂直;

对于对称船尾着水,水载荷的合力必须作用在从断阶到尾柱的纵向距离85%处的龙骨上,且与龙骨线垂直。

非对称着水:船体式水上飞机和单浮筒水上飞机必须检查非对称的断阶、船首和船尾着水情况。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每一情况的载荷均由向上分量和侧向分量组成,其值分别等于相应的对称着水情况合力乘以0.75和0.25tanβ;

载荷向上分量的作用点和方向与对称情况相同,侧向分量的作用点在向上分量的同一纵向站位处,作用于龙骨线和舭线之间的中点,但方向朝内并垂直于对称平面。

非对称着水:双浮筒水上飞机非对称载荷由作用于每一浮筒断阶处的向上载荷和仅作用于一个浮筒上的侧向载荷组成,其值分别等于按第25.527条获得的断阶着水载荷乘以0.75和0.25tanβ。侧向载荷作用在浮筒龙骨线和舭线之间的中点,位于与向上载荷相同的纵向站位处,但方向朝内并垂直于对称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