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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报备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报备材料完整齐备或者保险机构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对备案表进行编号、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