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备案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拟定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拟定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修改其总公司已报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但应当经其总公司同意并向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除提交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