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无需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分别列明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