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公司不得开发下列保险产品:
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
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
承保的风险是确定的,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产品。
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
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
没有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为目的的保险产品。
“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
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