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年) 第七章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产品开发流程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产品开发流程,并不断优化调整。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产品开发流程应当包括计划准备、研究论证、条款开发、费率定价、内部论证审核、报送审批备案(注册)、发布宣传。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公司产品开发计划,并采取科学的调研方法对市场需求信息、同类产品信息等资料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做好各项准备工…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条款费率开发的研究论证,做好产品开发的可行性分析,准确分析潜在风险,科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明确产品销售推广、承保、理赔等后续各环节经营管理计划和…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完成条款费率开发和其他开发要件的编写工作。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明晰的产品开发内部审核论证机制。保险公司法律审查人对保险条款的依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签字;精算审查人对费率定价和精算报告进行审核并签字。政策性较强…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将开发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备案。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改革的通知》和《中国保监…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产品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误导保险消费者。未经审批或注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宣传销售。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证保险产品管理,应对保证保险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类型予以明晰,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提示说明,有效强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