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年) 第三章 命名规则 第十二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命名规则 第十二条 保险产品名称参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命名规则,原则上应当与主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保持一致。保险产品名称可以在保险公司名称后增加个性化称号。个性化称号字数不得超过10个字,不得使用低俗、不雅、具有炒作性质的词汇。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