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2.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一) 2.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第十四条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