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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