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及其结算 第十四条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及其结算 第十四条 具有标准化程度高、流动性强、定价数据公允等特征的衍生品交易,可以由衍生品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结算。集中结算的衍生品合约由衍生品结算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公布。 衍生品交易采用集中结算方式的,保证金、违约处置等制度由衍生品结算机构或者衍生品交易场所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