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及其结算 第七条 衍生品合约标的物应当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良好的流动性,不易被操纵,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衍生品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新的衍生品合约品种交易,调整合约品种范围、合约结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九条 在衍生品交易场所以外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衍生品行业协会关于衍生品合约结构和标的物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宣传推介衍生品合约,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衍生品交易可以采用主协议方式达成。 第十二条 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规定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 第十三条 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以安全、清晰、合理的方式记录和存管交易者交纳的保证金,并在发生风险时能够将保证金快速分离和转移。 第十四条 具有标准化程度高、流动性强、定价数据公允等特征的衍生品交易,可以由衍生品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结算。集中结算的衍生品合约由衍生品结算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五条 在对期货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时,期货交易场所可以规定将交易者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挂钩同一或者相似资产的衍生品合约与期货交易的持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或者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不得达成以其发行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