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及其结算 第十五条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及其结算 第十五条 在对期货交易实施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时,期货交易场所可以规定将交易者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挂钩同一或者相似资产的衍生品合约与期货交易的持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