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