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四)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