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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202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原研药品,首次提交境内外均未获批的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于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全部试验数据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对全部试验数据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

该药品后续增加适应症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对相应保护范围数据给予4年数据保护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