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H36.105条
第H36.105条 飞越试验条件
除第H36.101条和第H36.205条(c)中适用的要求以外,本节的内容适用于所有按本附件表明符合36部规定而进行的飞越噪声试验。
一组试验必须由至少六次飞行组成。顺风水平飞行的次数应与逆风水平飞越飞行的次数相等,且在三个噪声测量站同时测量:
水平飞行巡航构型;
距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150±9米(492英尺±30英尺)的高度,并且
在整个10dB降的时间段内,直升机应在基准轨迹垂直上方±10°或±20米(65英尺)范围内飞行,两者取大者。
飞越噪声试验必须如下进行:
四者取小者。
在10dB降的时间段内,平均旋翼转速不得在最大正常旋翼运转转速范围内变化超过±1.0%。
当所测直升机的噪声级在PNLTM下降10dB以内的时间内,功率必须是稳定的。
空速偏离基准空速不得超过±9千米/小时(5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