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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年) 第H36.107条

第H36.107条 进场试验条件

除了本附件的第H36.101条和第H36.205条(d)的要求以外,本节内容适用于所有根据本附件表明符合36部而进行的进场试验。

一组试验必须由至少六次飞过飞行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三个噪声测量站上同时测量)的如下飞行组成:

在6°±0.5°的进场坡度上;

距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120±10米(394英尺±33英尺)的高度;

在整个10dB降的时间段内,直升机应在基准轨迹垂直上方±10°或±20米(65英尺)范围内飞行,两者取大者;

其中较大的,在进场和越过飞行航迹基准点直到正常接地的时间内功率保持不变;并且

在10dB降的时间段内,平均旋翼转速不得在最大正常旋翼运转转速范围内变化超过±1.0%;且

应在整个进场基准程序中保持适航审定试验中进场构型不变,起落架处于放下位。

空速偏离基准空速不得超过±9千米/小时(±5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