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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H36.107条

第H36.107条 进场试验条件

除了本附件的第H36.101条和第H36.205条(d)的要求以外,本节内容适用于所有根据本附件表明符合36部而进行的进场试验。

一组试验必须由至少六次飞过飞行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三个噪声测量站上同时测量)的如下飞行组成:

在6°±0.5°的进场斜率上;

距飞行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地面120±9米(394±30英尺)的高度;

在测量站正上方±10°的范围内;

以稳定的等于审定合格的最佳爬升率速度Vy或经批准的最低进场速度进行,取其中较大的,在进场和越过飞行航迹基准点直到正常接地的时间内功率保持不变;并且

旋翼转速稳定在最大正常旋翼运转转速RPM(±1%)

空速偏离基准空速不得超过±9千米/小时(±5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