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H36.105条
第H36.105条 飞越试验条件
除第H36.101条和第H36.205条(c)中适用的要求以外,本节的内容适用于所有根据本附件表明符合36部而进行的飞越噪声试验。
一组试验必须由至少六次飞越飞行地面轨迹噪声站(每个方向三次)(三个噪声测量站上同时测量)的如下飞行组成:
水平飞行;
距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150±9米(492英尺±30英尺)的高度,并且
在测量站正上方±5°的范围内。
飞越噪声试验必须如下进行:
旋翼转速稳定在正常的旋翼运行RPM(±1%);并且
当所测直升机的噪声级在PNLTM下降10分贝以内的时间内,功率必须是稳定的。
空速偏离基准空速不得超过±9千米/小时(5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