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H36.101条
第H36.101条 噪声合格审定试验和测量条件
总则本节规定了实施噪声合格审定试验必须满足的条件和在每个测量直升机噪声的试验中必须使用的测量程序。
试验场地要求
表明符合规定的直升机合格审定噪声级的试验必须包括一系列的起飞,水平飞越和进场飞行,必须在本节中规定的测量站所在的测量点上对飞行过程中的噪声进行测量。
每个起飞试验、飞越试验和进场试验包括同时在基准航迹下方的飞行地面轨迹噪声测量站和两个边线测量站上的测量,每个边线测量站在基准飞行地面轨迹的两侧并距基准飞行地面轨迹150米(492英尺)且在与之垂直的一条线上。
每个边线噪声测量站与基准飞行地面轨迹上的噪声测量站的高度差别不得超过6米(20英尺)。
在每个噪声测量站的周围地面不应有过分的吸声特性,诸如浓密的草,灌木或树木等所引起的。
在起飞,飞越或进场噪声测量值处在较PNLTM下降10分贝以内的期间,不得有能明显影响直升机噪声场的障碍物存在(即不得存在于下列空间内):
对所有飞行地面轨迹的或边线的测量站,在测量点(地面上传声器正下方)上空的锥形空间内。此锥形空间被定义为与垂直于地面的轴成80°半锥角的空间,并且
(ii)对边线噪声测量站为在传声器与直升机的视线上方空间内。
如果起飞和飞越试验系列不是在所请求的噪声合格审定最大起飞重量条件下进行的,则应实施下列附加的要求:
至少有一次起飞试验是在或超过最大合格审定重量条件进行的。
(ii)每次的试验重量必须在最大合格审定重量+5%或-10%的范围内。
(iii)必须使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数据来确定起飞试验条件的EPNL随重量变化的关系。
每个进场试验必须是航空器稳定地沿着6°±0.5°进场角,并满足本规定分第H36.107条的要求。
如果进场试验系列不是在所请求的合格审定最大着陆重量条件下进行的,则应实施如下的附加要求:
至少有一次进场试验是在等于或超过最大着陆重量条件进行的。
(ii)每次试验的重量必须超过最大着陆重量的90%。
(iii)必须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数据确定进场试验条件的EPNL随重量的变化关系。
足够作本附件的第H36.205条所要求的修正的直升机性能数据必须使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设备,并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采样率来录取。
气象限制试验必须在下列的大气条件下进行:
无雨或其它降水
在直升机和噪声测量站地面之上10米高点之间的声传播路径区域环境气温为2℃~35℃(36℉~95℉)(含)。在航空器高度和地面之上10米高度测量得的气温和相对湿度必须加以平均并用作传播路径的吸声修正。
在航空器和噪声测量站地面之上10米高的点之间的声传播路径区域内的相对湿度和环境气温条件应是在8千赫的三分之一倍频带内的大气吸声不大于12分贝/100米,并且相对湿度为20%~95%(含)。
在地面之上10米高处测得的风速为不超过19千米/小时(10节)并且侧风分量为不超过9千米/小时(5节)。测量风速必须是使用在10分贝降的时间内连续的30秒平均的方法。
不应有无规则的风条件(包括紊流)。即在每个噪声测量站测量时能明显影响直升机噪声级的风条件。
风速、温度和相对湿度根据本附件的测量必须是在噪声测量站周围地面之上10米高的位置上测量,大气条件的测量位置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认可为能代表飞机噪声测量所在区域地面附近的气象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固定的气象站(诸如在机场和其它设施存在的)能满足这样的要求。
温度和相对湿度的测量必须在每次噪声试验测量的25分钟内测得。大气数据必须用内插法,对应每次噪声测量的各个真实时间。
航空器试验程序
航空器试验程序和噪声测量,必须以能产生本规定附件B中所规定的、单位为EPNdB的、称作有效感觉噪声级的噪声评定量度的方法来进行和处理。
必须使用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且与正常的飞行仪表无关的方法确定飞机的高度和相对于基准飞行地面轨迹中心线(穿过噪声测量点)的横向位置,例如,雷达跟踪,经纬仪三角定位,激光寻迹或照相比例定位技术。
飞机沿航迹的位置必须以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采样率用同步信号与在噪声测量站上测到的噪声对应起来。在较PNLTM下降10分贝以内的整个时间内必须记录飞机相对于跑道的位置。测量和采样设备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