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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G36.301条

第G36.301条 航空器的噪声限制

必须用按本附件B部分和C部分的规定所测得和修正的噪声数据来证明和本节相符合。

航空器重量等于或低于600公斤(1320磅),噪声级不得超过76分贝(A)。若重量大于600公斤(1320磅),噪声随飞机重量的对数线性地变化,重量每增大一倍,噪声增加9.83分贝(A)。直至达到88分贝(A),即保持不变直至8618公斤。

第36部附件H

根据H章的直升机噪声要求

A部分基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