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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G36.105条

第G36.105条 感测、记录和重放设备

必须记录由飞机引起的噪声。经批准的磁带录音机、图示声级记录仪或声级计是可接受的。

系统的特性必须符合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出版物第651号“声级计”和出版物第561号“对飞机噪声合格审定电一声测量设备”的要求,该两文件已按本规定第36.6条引用。声级计必须符合IEC第651号文规定I型声级计要求。

在45~11200赫频率范围内,整个系统对可觉察的等幅平面前进正弦波的响应,必须在IEC出版物第651号规定的容差范围之内。

如果因为设备动态范围的限制而有需要,记录通道必须增加高频预矫及重放时的逆向去矫。预矫必须这样来进行:使800~11200赫之间的噪声信号的瞬间记录的声压级变化,在最大与最小三分之一倍频程带之间不超过20dB。

噪声输出信号必须按IEC出版物第651号文在标有“慢”动态特性的“A”滤波器上来判读。可以用图示声级记录仪、声级计或等效数字记录仪来记录。

设备必须用自由声场校准设备进行声学校准。当局方要求分析磁带记录时则分析设备必须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方法进行电子学校准。如果适用,必须按本规定附件A第A36.3条(e)的要求进行校准。

当风速超过9千米/小时(5节),必须在测量航空器噪声的全部过程中给传声器加上风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