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A36.1条
第A36.1条 噪声合格审定试验及测量条件
概述本节规定了运输类和涡轮喷气式飞机噪声合格审定试验的条件以及必须使用的测量程序。
试验场的要求
为了表明符合运输类和涡轮喷气式飞机噪声合格审定所确定的声级,必须进行一系列的起飞和进场试验(或它们的稳定飞行航迹的各综合段的试验),并按本规定附件C第C36.3条所规定的各测量点,设置噪声测量站进行测量。每个记录段必须包括记录信号处在PNLTM的10分贝降范围期间的测量情况。
每次试验起飞时,应当在跑道两侧的边线噪声测量站和起飞噪声测量站同时进行测量,但是,如果因试验场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同时测量起飞噪声和边线噪声,且其余各项边线噪声测量要求又都全部满足,可以根据模拟航迹技术单独测量边线噪声。如果基准航迹在达到可能的最大边线噪声之前,就有功率减小,必须由模拟航迹技术达到的最大值,即较低的边线噪声级,作为合格审定的边线噪声值。
如果噪声测量站的地面高度与跑道最近点的高度相差6米(20英尺)以上,必须按本附件第A36.5条(d)款的规定进行修正。
每个噪声测量站四周必须是比较平坦的地带,没有茂密或高大的草、灌木或树木之类可能产生的过于良好的吸声特性。
机场塔台或其他用来获取试验现场气象情况测量数据的设施,必须按本附件A第A36.9条(b)(1)款的规定经过批准。
飞越噪声与时间关系的记录表明当噪声测量处在PNLTM的10分贝降范围期间,在下述区域内不得存在显著影响飞机声场的障碍物:
起飞、进场或边线测量站的测量点(传声器正下方地面上的点)上方的一个轴线与地面垂直半锥角为80°的锥形空域。
(ii)边线噪声测量站的传声器与航空器之间的连线上方。
必须用至少两个噪声测量站,对称地位于试验飞行轨迹两侧,来确定对于本附件C的第C36.3条所要求的位置和声级的最大边线噪声。对于涡轮喷气航空器若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其在起飞推力下的最大边线噪声可以假设发生在沿跑道中线延长线上航空器达到离地面305米(1000英尺)高度处的一点(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点)。对于第一阶段飞机或第二阶段的四发飞机,高度可假设为439米(1440英尺)。飞机的高度在它通过传声器站时,必须是在目标高度的+150到-0米(+500到-0英尺)之内。对于非涡轮发动机航空器,最大边线噪声高度必须由试验来确定。
气象限制试验必须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无雨或无其它降水;
航空器与噪声测量站处高于地面10米点之间的那部分传声路径周围的气温在2℃~35℃(36℉~95℉)之间(含)。
在航空器与噪声测量站处高于地面10米点之间传声路径周围的相对湿度和周围温度,使中心频率为8千赫的1/3倍频程的声衰减不大于12分贝/100米,且相对湿度在20~95%范围内(含)。然而,如果采用精度在±0.5℃以内的装置来测量获得相对湿度的露点和干点温度,则中频率为8千赫的1/3倍频程的声衰减不得超过14分贝/100米。
地面10米处平均风速不超过22千米/小时(12节),而对于飞机的侧风风速不超过13千米/小时(7节)。平均风速必须用在10分贝降间隔上的30秒平均周期来确定。
在地面以上10米处,10分贝降间隔内的最大风速不超过28千米/小时(15节)并且侧风不超过19千米/小时(10节)。
在每个噪声测量站记录噪声时,不应出现显著影响飞机噪声级的变化无常的风(包括湍流)。
航空器试验程序
航空器的试验程序和噪声测量必须用经过批准的方法进行和处理,使得噪声评定标度按本规定附件B的规定是有效感觉噪声级(EPNL),单位为EPN dB(有效感觉噪声分贝)。
航空器相对于跑道中线延长线的高度和横向位置,必须用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不依赖原有飞行仪表的方法来确定,如雷达跟踪,经纬仪三角定位、激光轨迹法、卫星差分定位(DGPS)技术或光学定标技术。
航空器沿着航迹的位置,必须用同步信号按经批准的采样率与在噪声测量站录得的噪声相联系。在录得的信号处于PNLTM之下10分贝以内这一整段时间内,必须记录航空器相对于跑道的位置。测量和采样设备必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每项起飞试验必须满足本附件C第C36.7条规定的条件。
如果起飞系列试验不是在噪声合格审定要求的最大起飞重量下进行,则下述补充要求适用:
必须在等于或大于最大合格审定重量下至少进行一次起飞试验。
(ii)每次试验时的航空器重量都必须在该最大起飞重量的+5%或-10%之内。
每项进场试验必须使航空器以3.0°±0.5°的进场角进行稳定下滑,且必须满足本规定附件C第C36.9条的要求。
如果进场系列试验不是在合格审定要求的最大着陆重量下进行,则下述补充要求适用:
必须在等于或大于最大着陆重量下至少进行一次进场试验。
(ii)每次试验时航空器的重量都必须大于最大着陆重量的90%。
必须用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的设备,按经批准的采样率,记录其足够多的飞机性能数据,以便作出本附件第A36.5条所要求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