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2年) 第A36.3条
第A36.3条 地面接收到的飞机噪声测量
概述
本节规定的各项测量,为确定在各个具体的噪声测量站处飞机所产生的1/3倍频程噪声随时间的变化数据。
必须用经批准的声学设备和测量方法来获得航空器噪声合格审定所需的声压级数据。
本节的(b)、(c)和(d)款对所要求的设备规定了技术要求。(e)和(f)款规定了每一合格审定试验系列所要求的校准和测量程序。
测量系统声学测量系统必须由经批准的与下述等效的设备组成:
传声器系统,其频率响应及方向性符合本节(c)款规定的测量和分析系统精度。
传声器三角架或类似支架使测声干扰减至最小。
录放设备,其特性、频率响应和动态范围符合本节(c)款的响应和精度的要求。
校准器,其采用已知声压级的正弦波或粉红噪声进行校准。使用粉红噪声(见本节(e)(1)款的定义)时,信号必须以均方根(rms)值表示。
分析设备,其响应和精度满足或高于本节(d)款的要求。
用来改变航空器噪声的传感、记录、重放或分析的量程的衰减器,必须能按等分贝间距工作,任意两次调整之间的误差不超过0.2分贝。
传感、记录和重放设备
必须记录飞机声音的全部信息(包括其随时间变化的信息)。可以用磁带记录仪。
传声器必须是压敏电容式的,或经批准的等效型,如具有入射角修正器的自由场型传声器。
经足够的予热时间之后(至少经过了仪表制造商所规定的予热时间后),该系统输出对于恒定声输入的变化,在任何的一小时间隔内不大于0.3dB,在五小时内不大于0.5dB。
(ii)传声器和前置放大器系统灵敏度变化在入射余角为±30°(即距膜片法线60°~120°)情况下,不得超过下列值:
安装了风罩时,传声器系统膜片平面处灵敏度的变化在频率45~11,200赫范围不得超过1.0分贝。
(iii)在基准入射方向的传声器系统自由场频率响应必须位于具有下列值的包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