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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说 明 一、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 二、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 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 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比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 五、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 八、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一、 农、林、牧、渔业 1 2 3 二、 采矿业 4 三、 制造业 5 6 7 四、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 9 五、 批发和零售业 10 六、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 12 13 14 15 16 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 18 八、 金融业 19 20 21 九、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 23 24 十、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5 26 27 十一、 教育 28 29 十二、 卫生和社会工作 30 十三、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