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四章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 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规定的5‰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但是,因公… 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 法人在依照前两款规定作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间接买入或者卖出该种股票。 第四十八条 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按照下… (一) 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十二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二) 在收购要约发出前三十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 前款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该种股票。 第四十九条 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第五十条 收购要约的全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第五十一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75%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第五十二条 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 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内及要约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约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种股票。 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