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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202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一年(含)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具备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