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二)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二)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二) 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