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三十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 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二) 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三) 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四)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