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一)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 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第三十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