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一)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 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第二十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