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二)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二)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二) 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