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条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移居出境后,下列合法人民币收益,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 人民币存款利息,持人民币存款利息清单; (二) 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三) 其他资产的收益,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第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