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2020年) 第十条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产品规模与投资明细、发行与清算、收益分配、费用收支、投资经理履职及任免、公平交易制度执行和异常交易行为等情况。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