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损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拆除、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 第十五条 发现侵占、损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粮油仓储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向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侵占、损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拆除、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本行政区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存量及变化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业市场调研,及时掌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运行和变化情况,为粮油仓储单位提供政策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安全的地区和单位,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