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机关法人包括:
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机关法人包括:
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