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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2008年) 十四、

十四、 其它事项

各保监局应向辖区内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华代表处转发有关保险业经济普查文件。

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的法人单位应向各级分支机构转发有关保险业经济普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