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遵纪守法、运作规范;
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在换届、负责人监督管理和名誉职务规范设置等方面,工作机制健全且落实到位;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最近两年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最近两年正常参加年报),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最近三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最近五年未因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受到处理处分,未被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社会组织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听取社会组织党组织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