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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清单之外的以下活动,不得以表彰、评选评奖等方式开展,不得以发文、授牌等形式认定命名:

业务活动范围内的展示交流、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收录、案例推荐,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者行政机关授权开展的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达标考核;

行业、领域可公开数据信息发布;

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劳动竞赛等比赛竞赛;

改革试点、试验、先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