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开展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费用。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内容标准和评估等级证书、展示标志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从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延续至第5年的12月31日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