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