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