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