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