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