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 (三)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 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