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二、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二、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二、 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