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6年) (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