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6年) (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二) 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一) 目录 (三)